??2020年4月30日,小李發現在奇虎公司經營的360搜索網站里,搜索題為“歐洲九大文化城市之一,充滿北歐優雅,到處都是特色建筑”的文字,搜到多張標有廣告字樣的縮略圖,可定睛一看,其中一張就是在自己曾經發表過的文章里作為配圖的攝影作品。不僅如此,點擊一下,甚至還會跳轉到“某地旅游最佳路線推薦”的網頁。于是小李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認為奇虎公司在360搜索網站上未經許可就向公眾提供這些攝影作品的做法,侵犯了他對這些作品享有的署名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
??一審法院判決奇虎公司侵犯了小李對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可是奇虎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了上訴。值得關注的就是二審法院在本案中所持的觀點。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奇虎公司作為網絡搜索服務提供者,它的廣告行為其實并沒有改變自然搜索的結果,也不會導致用戶無法通過搜索結果查找原始網頁,因此實質上,這并沒有影響小李繼續正常使用這些照片,客觀上還能夠增加這些作品的曝光量。從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角度出發,在不打破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社會公眾之間利益平衡的情況下,可以認定奇虎公司對這些攝影作品縮略圖的使用并沒有超出合理使用的范疇。作品的著作權人如果有異議,可以適用“通知-刪除”規則,通過奇虎公司網站上公布的投訴渠道和投訴方式,要求奇虎公司不得在這些照片的相關搜索結果上附加廣告,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后二審法院終審改判,駁回小李的全部訴訟請求。
??這起案子的裁判難點,其實就在于如何平衡社會各方的利益。加強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固然重要,但也要確保社會公眾利益不受影響,注意促進信息網絡技術創新和商業模式發展。二審法院的判決進一步厘清了網絡服務提供者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的認定標準以及行為邊界,當網絡搜索服務提供者也就是本案中的奇虎公司,提供攝影作品的行為既不與作品的正常使用相沖突,也不至于不合理地損害權利人正當利益的情況下,便可以認定這種行為構成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權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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