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
??1. 什么是科技成果?什么是職務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是指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
??職務科技成果,是指執行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等單位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依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二條。
??2. 常見的科技成果有哪些?
??科技成果包括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專利申請、技術秘密等。
??依據:《科技部等 9 部門印發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科發區〔2020〕128 號)二(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8 號)五(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20 號)第一條。
??3. 什么是科技成果轉化?
??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發展新產業等活動。
??依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二條。
??4.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哪些方式進行科技成果轉化?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進行科技成果轉化:
??(1)自行投資實施轉化;
??(2)向他人轉讓該科技成果;
??(3)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
??(4)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
??(5)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
??(6)其他協商確定的方式。
??依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十六條。
??5. 什么是技術轉讓?
??技術轉讓指科技成果持有人,將科技成果所有權(包括專利權、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等)轉讓給科技成果受讓人,由受讓人對科技成果實施轉化的活動。
??6. 什么是技術許可?包括哪些類型?區別是什么?
??技術許可是指科技成果持有人,將科技成果相關權利許可他人實施、使用。包括三種許可方式:
??(1)獨占實施許可,是指讓與人在約定許可實施專利的范圍內,將該專利僅許可一個受讓人實施,讓與人依約定不得實施該專利;
??(2)排他實施許可,是指讓與人在約定許可實施專利的范圍內,將該專利僅許可一個受讓人實施,但讓與人依約定可以自行實施該專利;
??(3)普通實施許可,是指讓與人在約定許可實施專利的范圍內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并且可以自行實施該專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20 號)第二十五條。
??7. 什么是科技成果作價投資?
??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是指科技成果持有人將所有權讓渡給被投資企業,折算股份或出資比例,取得該企業股票(權)的行為。雙方共擔風險,共享收益。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既可以是與相關合作方新組建企業,也可以是投資到已有企業。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第三條第四款。
??8. 什么是合作實施轉化?
??合作實施轉化即科技成果所有人與相關單位訂立合作協議,發揮各自的優勢,共同轉化科技成果,并明確雙方合作的責任權利機制。常見的做法是,由高校院所提供具有較高技術先進性但成熟度不足的科技成果,充分發揮科研、人才優勢,負責持續研發;由企業發揮資金、市場優勢,提供中試熟化、生產線、實驗場地等條件,圍繞目標客戶需求,開展后續試驗、產品試制與定型、工藝開發,負責市場推廣。
??9. 什么是自行實施轉化?
??自行實施轉化指科技成果的所有者自行投資,將科技成果進行商品化、產業化的行為。企業和具有生產能力的科研院所通常采用該方式實施科技成果轉化。自行實施轉化一般在同一法人主體內實施,不涉及對外簽訂技術合同,主要以單位內部立項文件等方式體現。
??10. 什么是技術合同?包括哪些類別?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許可、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包括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許可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三條。
??11. 成果轉化方式與技術合同有什么關系?
??(1)向他人轉讓該科技成果或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需要簽訂技術轉讓合同;
??(2)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需要簽訂技術許可合同;
??(3)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需簽訂技術開發合同;
??(4)自行投資實施轉化,一般不涉及對外簽訂技術合同。
??12. 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與科技成果轉化之間有什么關系?
??科技人員開展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是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方式,科技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開展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經技術合同認定后,結余經費視為成果轉化收入。
??依據 1:《國務院 關于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發〔2016〕16 號)第二條(六)4,對科技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開展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給予的獎勵,可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本規定執行。
??依據 2:《中共天津市委辦公廳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釋放科技人員創新活力的意見的通知》(津黨辦發〔2017〕44 號)第一條(二),高校和科研院所具有橫向項目結余經費分配自主權,視為科技成果轉化收入,與項目組約定分配比例,或提取一定比例管理費后用于對項目組成員的績效獎勵。
??13. 高校院所進行科技成果轉化是否需要上級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
??根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收益權全部下放法人單位,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不需上級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批或者備案。
??依據:《國務院 關于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發〔2016〕16 號)第一條。
??14. 事業單位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科技成果轉化收入能否留歸本單位?
??能留歸本單位。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
??依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四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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