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是用來區分商品服務的來源,姓名是自然人用以確定、表明自己身份,彼此間相互區別的符號。當商家把姓名,尤其是名人的姓名作為商標,與商業活動結合在一起,消費者就會把對名人的感知轉移到特定的商品服務上去,從而影響商品服務的銷售,特別是名人姓名!結合《商標法》和《商標審查審理指南》以及具體案例,分享用姓名注冊申請商標時,都會受到哪些限制。
??1、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
??即“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盡管我國商標法對商標注冊采用申請在先的原則,且對于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予以保護,但是從穩定市場秩序和平衡各方利益角度出發,也需在一定范圍內保護在先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如果是“惡意”注冊有損他人在先權利的商標,或者在申請階段就通不過審查,即便“僥幸”注冊下來了,權利方依然可以追責。
??姓名權作為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項法定權利,應屬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在先權利的一種。當事人以其筆名、藝名、譯名等特定名稱主張姓名權,該特定名稱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與該自然人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系,相關公眾以其指代該自然人的,同樣應予以保護。
??他人的姓名包括本名、筆名、藝名、譯名、別名 等。而該“他人”是指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時在世的自然人,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時自然人已不在世的,不適用本規定。
??2、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
??一般而言,認定某一標志是否“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產生誤認”,需要從標志指向、整體誤導性、欺騙可能性、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類別和注冊主體、判斷主體、誤認程度等多個角度綜合進行考量判斷。
??以“楊超越”商標申請為例,通過中國商標網查詢可知,2018年有多個主體(申請人中無楊超越本人)在多個類別上總計申請了楊超越”商標,審查階段均遭遇駁回,但其中5件由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請,經過駁回復審之后獲得了注冊。從這5件駁回復審決定書中可以看到,申請階段駁回的理由都是被指出違反商標法的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但在在復審時,申請人提交了申請人與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的企業信息資料、楊超越女士聲明、“楊超越”商標注冊聲明、媒體報道資料等證據。評審認為從申請人提交的媒體報道資料顯示,在復審商標申請日前,楊超越女士與騰訊公司簽約,成為旗下藝人,前述證據結合申請人提交的其與騰訊公司的企業信息資料、楊超越女士聲明、“楊超越”商標注冊聲明證據能夠證明,“楊超越”女士知曉并同意申請人以其名義申請注冊“楊超越”商標,故申請商標的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所指情形。因此該5件“楊超越”商標申請均獲得了注冊。
??3、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
??(1)根據《英雄烈士保護法》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變相用于商標、商業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所有申請與烈士姓名相同或者含有烈士姓名的標志,且容易使公眾將其與烈士姓名產生聯想的,一般應被認定具有不良影響。
??雖然指南中也規定了對于與烈士姓名相同或者含有烈士姓名的標志,應當結合該標志的構成要素、指定的商品服務、申請人所在地域與該烈士的關聯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該標志的注冊和使用是否可能損害烈士的名譽、榮譽而產生其他不良影響。但是,在審查過程中,要求嚴格。
??(2)如果申請的商標與政治、經濟、文化、民族、宗教等公眾人物的姓名相同或者近似,足以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民族、宗教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也不能獲得注冊。而且指南中也明確規定了上述姓名包括戶籍登記中使用的姓名,也包括公眾熟知的別名、筆名、藝名、雅號、綽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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