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同或相近類別產品的判斷
從目前的研究狀況來看,對于相同后相近類別的判斷,學界主流的觀點是參照《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同時結合產品的功能、用途等綜合因素來判斷是否屬于相同或相近種類產品。在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中,侵權產品并不會標明該產品屬于《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中的哪一類,如果原告強制性地將侵權產品作一個分類,被控侵權人也不一定同意。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按照被控侵權產品和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商品分類規律和習慣,根絕產品銷售和消費者實際使用的情況,并參考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來確定兩者是否屬于相同或相近種類產品,《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只能作為參考因素之一,而不能成為判斷產品是否屬于同類或者類似的依據。這主要是因為,隨著現代社會科技的發展,產品的用途日益翻新,新產品也不斷涌現,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分類表具有天然的滯后性,且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分類表是行政管理的需要,對司法判斷本無必然的約束力。因此,認定被訴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是否為相同或相近種類產品時,應從以下幾方面綜合考量:
(1)參照《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2)考慮消費者的消費習慣,考慮其是否會對這些產品產生混淆;(3)結合產品的性能、用途、原料、形狀以及消費渠道等綜合考慮;(4)從舉證角度,當事人可以將《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作為證明產品是否相同或者類似的證據。
同時由于產品種類在不斷更新、發展、市場交易狀況也不斷變化,同類或類似產品的判斷也會有所變化,以致具有個案的特殊性。因此,如果當事人卻又證據證明相關商品是否同類的情況與《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不一致時,則應綜合當事人的證據進行判斷。在當事人無意義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分類列表判定產品的相同和相似。一般說來,分類表中同一小類中的具體分類號相同的產品,可以認定為相同產品,同一小類中具體分類號不同的產品,甚至同一大類中不同小類的產品可能認定為相似產品。但當事人有異議時,應根據產品的具體用途確定產品是否相同或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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