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專利指的是產品的外觀并描述改產品的一些特征是有圖和說明構成,而商標這是一張圖片、文字等構成。如果外觀專利的圖和商標圖相同時會發生什么樣的后果呢?遇到這種情況我們應該怎么處理呢。
(一)外觀設計專利和商標發生沖突時的行政處理
實踐中,商標權人考慮到維權的方便和快捷,大多會選擇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直接向外觀設計專利權人所在地或者商標侵權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投訴,要求查處外觀設計專利權人的商標侵權行為。目前已有部分地方的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查封扣押與注冊商標相沖突的產品并責令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停止生產銷售,本文中的案例一就是這種情況。
但小編認為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做法并無法律依據。合法授予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即使存在可撤銷或宣告無效的理由,在其被撤銷或宣告無效前,依然是合法有效的權利。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外觀設計專利產品侵犯商標專用權,并對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相當于間接確認外觀設計專利權是違法、無效的。然而,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確認專利效力和商標效力的行政權力分屬于國家專利局和商標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上述做法存在超越和濫用職權的嫌疑。小編認為,只有在有關授權部門先行解決權利沖突問題后,市場監督管理局才能依法進行處理。
(二)外觀設計專利和商標發生沖突時的司法處理
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有的商標權人直接以外觀設計專利的實施將會誤導相關公眾或者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損害商標權人的相關合法權利為由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之訴,現有判決基本都認定外觀設計專利權人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判令外觀設計專利權人不得實施該外觀設計專利。最典型的就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0)高民終字第1758號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申字第13號裁定書、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9)渝一中法民初字第416號判決書。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了侵犯商標專用權的具體行為表現,《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但是上述法律法規中規定的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均不包括將他人注冊商標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行為。
根據上述分析,小編認為處理外觀設計專利與商標權的沖突的正常途徑應當是利害關系人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并提交待審查的外觀設計專利與利害關系人的商標專用權存在權利沖突的證據。無效宣告請求人可以根據小編在上文提出的判斷外觀設計專利與商標相沖突的步驟來組織證據。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后,根據無效宣告請求人提交的證據及相關法律法規來決定是否作出無效宣告決定。如果無效宣告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法院可以根據審查認定的事實,判決維持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或者判決撤銷該審查決定,并責令專利復審委員會重新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但法院絕對不能直接判決認定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有效或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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