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一般可以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方法發明又可以派生出用途發明。實用新型都是產品,因而可以歸入產品發明。這三種各有不同的保護范圍。
一、產品發明專利的保護范圍。
產品發明專利的保護范圍一般應當包括具有相同特征、相同結構和相同性能的產品,是比較確定的。
對產品發明專利的保護不應當局限于說明書中所闡明的方法,任何用其他方法制造的相同產品,都以利于侵權。因為說明書中記載的產品制造方法一般僅用來說明該產品的可實施性,而不應用來限制權利要求所記載的產品的權利保護范圍。
二、方法發明專利的保護范圍。
方法發明專利,包括制造方法、操作方法等發明專利的保護范圍,一般應包括具有相同特征、相同參數和相同作用效果的方法。在方法發明實施過程中所使用的儀器、設備、工具、裝備等,不應限制方法專利的權利保護范圍。
三、用途發明專利的保護范圍。
用途發明可以為專利產品的用途發明及非專利產品的用途發明。實施前者所取得的用途發明專利時,必須和產品專利的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
因為用途發明是以已知的產品(或方法)為前提,所以,它的專利權保護范圍只能局限于保護權利要求書中直接提到的用途,而說明書只限于作些澄清性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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