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該規定并沒有對于“圖片或照片”的種類及其權利保護范圍中的地位予以明確規定。
??一、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我國專利法第56條第2款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即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限于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產品的外觀設計。按照專利法及實施細則中的規定結合審查指南,確定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應當從如下幾個方面考慮:
??第一, 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是產品的外觀設計,其保護的是具體產品的外觀設計,如果產品是不同類也不相近類的話,則既使外觀設計一樣,也不會落入該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
??第二,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不包括產品的功能、內部結構、技術性能等對整體視覺效果不具有顯著的影響的設計內容;
??第三,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不包括消費者在正常使用中不容易看見或看不見的,或是不對產品產生美感作用的設計內容;
??第四,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要求保護色彩的,應當在專利的簡要說明中聲明,同時還應當提交含有色彩的圖片或者照片。對于請求保護色彩的,應將請求保護的色彩作為限定該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要素之一,即在判定侵權中,將該外觀設計所包含的形狀、圖案、色彩及其組合與被控侵權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及其組合進行逐一對比。
??二、如何確定合適的保護范圍
??1、如果所要申請的專利技術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相距甚遠,就可盡量將其要求保護的范圍寫得寬一些。反之,如果與最接近得現有技術比較接近,就應該將其保護范圍寫的窄一些,使其相對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和相關的現有技術仍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如此則可加快專利申請的審批進程。
??2、一般撰寫獨立權利要求應根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確定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從而列出為解決此技術問題所必須包括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并盡可能用上位概念或并列概括的方式加以概括,以使其具有較寬的保護范圍。
??3、將專利申請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同的必要技術特征寫入獨立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區別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必要技術特征寫入特征部分,二者組合形成一個完整的獨立權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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