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專利權是從公告授權之日起生效,但是一項發明專利從提出請求、到公開、再到授權要經過很長時間,發明專利申請在尚未授權時就公布了,由于尚未授權,申請人也無法行使專利權,這對申請人不公平,因此,這個時候專利臨時保護就應運而生了。
??專利臨時保護:
??專利臨時保護是指對公布以后、授權以前的發明專利申請給予的保護,我國《專利法》第13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但由于專利申請可能在后來的實質審查中被駁回,所以,又不能與已授權的專利一樣保護。
??專利臨時保護的特點:
??1.它有嚴格的時間性,即從發明專利申請公布起,到專利申請被授予專利權為止。
??2.在此期間如果申請人發現有人未經其許可生產其申請專利的產品、使用其申請專利的方法,可以提出警告并要求其支付適當的使用費,但不能禁止其實施行為,也不能以其專利申請受到侵犯為由提起訴訟。
??3.臨時保護期內使用者使用該發明創造的行為是否可以視為是一種侵權行為,是索取適當使用費用的依據。
??專利臨時保護與專利侵權的主要區別:
??1、時間起算點及性質不同
??發明人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到獲得專利權,要經歷三個不同階段,分別以申請公布日和授權公告日為分界點,在專利授權公告日以后,任何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銷售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否則即構成侵權。而在此之間,專利法為彌補權利保護上的空白,特規定了臨時保護,即“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它在性質上不屬于“專利保護”。
??2、保護的對象不同
??專利臨時保護是為了克服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授權公告日之間法律保護上的空白而制定的特殊制度,該制度保護的對象不是專利權人的權利,而是非專利權人即發明專利申請人的權利。與此相反,專利侵權屬于“專利保護”,其是在專利授權公告之后,他人或單位實施該項技術法律所給予的救濟措施。
??3、在訴訟中訴因不同
??臨時保護期間由發明專利申請人和非法實施該技術的單位或個人之間而產生的糾紛屬于費用糾紛,這與專利權被授予后專利權人和非法實施專利權的人之間產生的侵權糾紛是兩個不同性質上訴訟。由于訴因不同,故因“臨時保護”而引起的費用糾紛和專利侵權糾紛不能作為一案提出,而宜分案提出。
??4、時效規制不同
??專利權人在專利權被授予后才能就“臨時保護”期間的費用問題請求專利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處理,然而此時有可能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為了加強發明專利申請人權利的保護,新出臺的《專利法》對“臨時保護”的訴訟時效作了特別規定,即“臨時保護”的訴訟時效最早從專利授權公告之日起計算。與此相比,專利侵權適用的是《民法通則》般訴訟時效。從這個意義上說,“臨時保護”的訴訟時效較專利侵權的訴訟時效復雜。
??5、費用和侵權損害賠償的計算依據和方法不同
??因“臨時保護”而引起的費用糾紛,其費用額可參照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數額或提成費的一定比例計算。如果專利權人已經許可他人實施的,可直接參照;尚未許可他人實施的,可參照當地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一般比例計算。專利侵權的損害賠償有三種計算方法,分別為:(1)以專利權人因侵權行為受到的實際損失作為損失賠償額;(2)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作為損失賠償額;(3)以不低于專利許可費的合理數額作為損失賠償額。
??臨時保護和專利侵權從時間上來說,兩者相互銜接,對發明專利申請人的權利給予了完整的保護;另外,兩者賴以存在的基礎均在于一個合法有效的專利權,臨時保護得以最終實現,取決于該發明申請被授予專利權并合法存在,反之,專利權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即便使用人已支付專利申請人使用費,使用人也可以“不當得利”原則要求申請人返還。同樣,專利權未被授予,也就談不上專利侵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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