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將他人商標登記為公司字號,未實際經營是否構成侵權?
A:
將他人商標登記為公司字號,未實際經營是否構成侵權,依據《商標法》第五十八條“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需要考慮以下幾點:
第一,考慮該商標是否為已注冊商標或是未注冊的馳名商標。
① 如果該商標已獲準注冊,則是否侵權取決于該商標登記為公司字號是否會誤導公眾——會誤導公眾則侵權,反之則不構成侵權;
②如果該商標未獲準注冊,則需要考慮該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如果該商標不是馳名商標,則未實際經營不構成侵權;如果該商標為馳名商標,則是否侵權,亦需要取決于該商標登記為公司字號是否會誤導公眾。
第二,考慮將他人商標登記為公司字號,是否會誤導公眾。
將他人商標登記為公司字號,是否會誤導公眾,需要考慮:商標的知名度、該商標所有人與登記人是否為同行業;該商標指定商品或服務與登記人主營業務是否密切相關;登記人是否有其它惡意誤導公眾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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