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如何理解商標法中的混淆和近似?
??A:
??1.商標法中的混淆:根據《商標審查審理指南》的規定,商標混淆通常是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的商標,因為二者相同或者近似,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商標的識別功能是體現商標核心價值的本質屬性,而混淆則是對商標識別功能的實質破壞。
??混淆既包括使相關公眾認為與商標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系由真正權利人自己生產或提供,也包括使相關公眾認為與商標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與真正權利人存在某種關聯,如許可關系、合作關系等。通常情況下,在審查審理實踐中,判定是否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時,并不以實際發生混淆為要件,只需要判定是否可能發生混淆即可。
??混淆可能性的判定,首先應考慮商品或者服務的類似程度和雙方商標標志的近似程度;其次,應考慮在先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等因素;再次,商標申請人若存在意圖導致混淆后果的故意,有助于認定混淆可能性,但申請人是否具有惡意并非認定混淆可能性的必要條件。
??2.商標法中的近似:根據《商標審查審理指南》的規定,商標近似是指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商標的構成要素在發音、視覺、含義或排列順序等方面雖有一定區別,但整體差異不大。文字商標的近似應主要考慮“形、音、義”三個方面,圖形商標應主要考慮構圖、外觀及著色;組合商標既要考慮整體表現形式,還要考慮顯著部分。
??商標近似性判定的標準如下:
??(1)以該商標能夠引起公眾的注意力程度為標準;
??(2)需要對商標的整體進行對比,同時對商標主要部分對比(對比需要在兩個或多個商標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
??(3)需要酌情考慮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4)注冊商標所保護的產品和服務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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