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與發明人或設計人可以為不同的人。《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人。發明人應當是個人,不能是單位或者集體,例如“某公司”、“某科研組”等等。如果是數人共同作出的,應當將所有人的名字都寫上。
申請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企業。結合該條,可以看出專利申請人與發明人、設計人可以是不同的人。這好比申請人是某房屋的房主,而發明人與設計人便是施工的建筑師。建筑師負責設計房子、蓋房子,但不享受房子的后續經濟收益。
專利申請人為單位,發明人屬于或不屬于該單位時,其結果又如何?
申請人與發明人或設計人可以為不同的人。因此,當發明人不屬于該單位時,不需要轉讓證明或其他文件。當發明人屬于該單位人時,根據《專利法》第六條的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授權后,專利權人享受什么權利?
授權后,專利權人享有專利權。根據《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遭遇專利侵權,該怎么做?
保留證據,協商或起訴。根據《專利法》第六十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我們在發現他人侵犯我方專利權時,第一件要做的事就是保存好相應的侵權證據,在行協商,協商不成便可想人民法院起訴或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不敏處理,但切記要保留好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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