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安徽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的一枚圖形商標(第45620488A號)與其商標近似且侵犯其著作權,在該商標公告期內,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其提出異議請求。
??經審查,商標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為“圖形”,指定使用于第18類“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家具用皮裝飾”等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049653號“圖形”等商標核定使用于第36類“保險;分期付款的貸款”等服務上。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服務不屬于類似商品或服務,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本案中,異議人請求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對其“圖形”商標予以擴大保護,但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支持上述主張,故其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建行第1049653號“圖形”商標
??安徽安徽省農村信用社第45620488A號商標
??異議人主張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侵犯其著作權。本案中,異議人的引證商標同時亦是其行徽,該圖形為古銅錢圖案,右側設計為開口狀,這一設計突破了古銅錢圖案的常用描繪手法,具有一定的獨創性及設計美感,屬于《著作權法》的保護范疇。引證商標作為異議人的標志于1996年1月25日即已提出注冊申請,至遲于1996年即已開始使用,故可以認定異議人享有引證商標圖形的著作權。被異議商標系圖形商標,其與異議人享有在先著作權的作品在整體視覺效果、設計細節、表現形式等方面相像,已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實質性相似。異議人系大型金融企業,在其遍布全國的金融網點大量使用該標志,被異議人理應有所知曉。未經異議人許可,被異議人將與異議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相近似的圖案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已構成對異議人著作權的損害。綜上所述,可以認定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所指的“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情形。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規定,商標局決定:第45620488A號“圖形”商標不予注冊。
??據查詢,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共申請有2164枚商標,在商標布局方面可謂是做足了功夫,而此次案件涉及的第1049653號“圖形”商標曾經涉及多起商標糾紛。
??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顯示,曾經烏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多枚商標因為與建行上述商標構成近似被駁回,上訴至一審、二審法院均被駁回訴訟請求。
??商標傍名牌屢見不鮮,作為國內四大行之一,建設銀行的行徽可謂是一枚非常重要的商標了,只有積極做好全面布局,做好商標預警和監測,在檢索到有侵權現象時,及時采取異議、無效、訴訟等途徑維護商標權益,才能讓品牌得到長遠發展!
??另外,本案告訴我們,在商標維權過程中,可以另辟蹊徑,積極引入著作權、外觀專利權、地理標志權、特殊標志權,乃至肖像權、姓名權
、企業名稱權、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包裝或裝潢使用權等在先權利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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