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其他不良影響一般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所產生負面的影響。
??宗教元素在生活中也隨處可見,有些也會有這方面的信仰,想要把一些宗教元素作為商標的一部分來進行注冊,如果商標在不當使用上,很容易傷害宗教感覺,引起宗教人士的不滿,所以商標法以及商標審查標準中進行了嚴格的限制。
??商評委:我委認為,申請商標由中文文字“開心禪”構成,其中“禪”字除在“禪讓”一詞中讀作“shàn”外,一般均讀作“chán”,為佛教用語或泛指佛教的事物,與“開心”文字組合使用并未使其含義發生實質改變,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保健等服務上,易傷害宗教感情,產生不良社會影響,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之情形。
??商評委:我委認為,申請商標由純文字“悟能”組成,該文字常在佛教用語中出現,作為商標使用易傷害宗教人士感情,從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之情形。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在中國大陸地區經過使用已具有顯著特征,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近些年申請人實用宗教元素進行申請注冊商標的越來越多,尤其是與佛教相關的,因為佛教在我國歷史悠久,與佛教相關的用詞及事務很多,那如何判斷宗教元素注冊是否有不良影響。
??關于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如果該元素在宗教上確實有所指的,應當認定不良影響,如果在宗教層面無所指的話,也不能直接認定齊沒有不良影響,還要考慮是否會不會傷害宗教感情等,如果有這種可能性,則認定具有不良影響,反之應認定沒有不良影響
??在我國商標審查實踐中,對于包含宗教詞匯的商標的審查非常嚴格,如果允許一般商事主體獨占使用某一個宗教詞匯,將會造成對相關宗教組織和機構使用該詞匯的限制,妨礙宗教信仰自由,小編認為注冊的時候還是應當避免相關的宗教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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